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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規定:高中擇校生比例不得超過兩成

      來源:新華網 2012-05-02 16:59:23

        新華網北京4月28日電 根據教育部網站28日公布的一項通知,從2012年秋季學期開始,每個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計劃數(不包括擇校生數)的20%,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接收學區內學生的比例不得低于當年招生人數的90%。

        教育部等七部門在關于2012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中提出,規范特長生招生,制止通過招收特長生方式收費的行為,制止公辦學校以民辦名義招生和收費的行為。嚴禁舉辦“占坑班”(通過參加培訓獲得入學便利),嚴禁組織任何形式的入學考試,嚴禁地方政府、有關單位和學校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

        各地在加大投入,合理調整收費標準的同時,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時間表、路線圖,在3年內取消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嚴禁在擇校生之外以借讀生、自費生等名義招收高收費學生。嚴禁幼兒園以任何名義向入園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與入園掛鉤的費用,嚴禁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家長在保教費外另行收取費用。

        意見強調,2012年要把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執行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中之重,組織力量對開展試點工作的中西部集中連片貧困地區的680個縣(涉及22個省份)進行全面檢查,重點對組織領導機構和責任體系建立,實施方案制定,資金、食品安全、食堂(伙房)建設、招投標管理和信息公開等方面制度建設,專項資金落實等情況進行集中檢查。要建立完善監管體系,對營養改善計劃的實施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監督,促進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公開透明、廉潔運作。要建立問責制度,對實施計劃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意見還要求全面落實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加強教育行風評議,把治理教育亂收費作為民主評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的重要內容。對于進入各省評議公告的教輔材料實行政府指導價,切實落實并完善價格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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