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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一:大連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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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大連市轄區內的所有小學、初級中學。

        第三條本《規定》包括學生入學、轉學、借讀;休學、復學、退學;升級、留級、跳級;獎勵、處分;畢業、結業等事項。

        第二章入學

        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情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小學入學年齡為6周歲。盲、聾、弱智等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學校原則上不接收未滿6周歲的兒童入學。

        第六條小學、初中實行免試就近入學。教育部門安排學生就近入學的主要依據是學生本人及其父母的戶口簿、房屋產權證或房產部門開具的房屋租賃合同及學生實際居住地。學校根據上述"兩證"并核實學生實際居住地后,接收由區市縣教育局統一劃定的本學區學生入學就讀。

        第七條市內四區學生與居住在市內四區的父母不住在一起,則按學生父母的戶籍和房證所在學區安排學生就讀。學生與父母一方長期同住同戶籍的,按學生實際居住地和其父(母)親戶籍、房證所在學區安排就讀。

        第八條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安排學生就近入學:

        1、因房屋動遷造成"兩證"不一致的,憑房管部門開具的有關證明以及實際居住地的房屋居住證和戶籍管理部門的證明,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安排學生就近入學。

        2、沒有固定住所,租借他人房屋或暫住在親屬家的,憑當地派出所和街道的證明,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租借或暫住房屋實際居住地學校的學額情況,酌情安排學生就近入學。

        3、因貸款購房暫無房證的,憑父母購房合同、交款收據以及貸款保險單和戶口辦理入學,若所在學區學校生源已滿,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生就近入學。

        4、因父母無房屋居住權(即無房戶),在其老人或親屬家居住以及租借他人房屋居住的,憑戶籍、居住地街道以及父母單位房管部門的證明(父母下崗持街道證明),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經調查屬實根據學區情況酌情安排學生就近入學。

        5、因父母離異而無房寄居在老人或親屬家,憑戶籍簿及法院判決書以及老人或親屬家房屋證明,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該學區學校學額情況,酌情安排學生就近入學。

        6、父母有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學生在實際居住地學區入學。

        7、父母為甘井子區農村戶口但在市內購買住房的,憑戶籍簿、房證,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生就近入學。

        8、因父母均從事地質勘探或在部隊工作,學生被委托給親屬照管且與親屬同一戶籍的,憑戶籍簿以及托管親屬的房證、父母工作單位的證明,由托管的親屬實際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生就近入學。

        9、父母持有《大連市人才工作居住證》,憑《人才工作居住證》以及房屋產權證或房產部門開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由居住證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生就近入學。

        10、父母雙方或一方在連投資或持有職業簽證在連工作的外國學生在公辦中小學插班就學享受我市市民同等待遇;對在連投資辦企業或持有就業證的臺港澳同胞的子女應當視同當地居民子女辦理入學手續;華僑子女回國就讀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視同當地居民子女辦理入學手續。

        第九條未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各學校不得跨行政區招生;未經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各學校不得跨學區招生。

        第十條院校等企事業單位附屬學校,只招收本單位職工的子女,因辦學規模原因需要擴大招生范圍,可由所在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在本行政區域內就近招收學生。

        第十一條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就近入學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得隨意縮小熱點學校的學區,擴大招生規模。要嚴格控制班額,原則上小學班額不大于45人,初中班額不大于50人。

        第十二條小學要做好對適齡兒童入學人數的摸底調查,每年4月份,學校要在區市縣教育局統一劃定的學區范圍內發布招生公告、通知。對本區內符合入學條件的小學新生,學校最遲應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向學生和其法定監護人發放小學入學通知書。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戶口簿、房屋產權證或房產部門開具的房屋租賃合同到學校辦理適齡兒童登記手續并讓適齡兒童按規定時間報到入學。

        第十三條初中學校的本學區學生是指由區里統一劃定的對口小學的學區內學生。每年7月底,各小學在完成應屆小學畢業生學籍卡的有關項目填寫工作后,將小學畢業生名單、學籍卡上報區市縣教育局。區市縣教育局根據初中學校的辦學規模,劃定小學對口直升初中,并向初中提供小升初名冊、學籍卡。初中學校根據該小升初名單,招收由區市縣教育局指定的對口小學畢業生。

        第十四條初中階段沒在本學區就讀的學生,實行一次性認定,即使以后轉回本學區,也視為外學區學生。

        第十五條新學年開始時,學校要核查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情況,對未報到入學的兒童、少年要逐個調查,搞清去向做好工作。開學兩周內,初中學校應向區市縣教育局、鄉(鎮)政府上報未入學學生名單。

        第十六條普通小學、初中應該招收能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隨班就讀。盲、聾、弱智等殘疾兒童的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初中、小學要建立殘疾兒童、少年名冊、卡片。

        第十七條學校要在新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建立以班級為單位,包括在籍生、借讀生和休學生在內的全體學生名冊,編制出新生學籍卡,并將學生名冊上報教育行政部門。學籍號碼由市教育局統一編制。

        第十八條小學、初中學生學籍實行電子化管理。學生取得學籍后,學校要及時完成學生學籍信息的錄入上網。

        第十九條經批準可以在全市招生的學校招生時,要向市教育局上報招生計劃及招生名單;經批準可以在本區市縣范圍招生的學校,要向區市縣教育局上報招生計劃。招生學校要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招生計劃招生,同時要向學生所在地學區的學校以及區市縣教育局提供學生入學證明。招生學校不得擅自招收計劃外的學生。

        第二十條經過批準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部隊、文藝單位(學校)、體育單位(學校)招生,須經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學校不得擅自同意。

        第三章轉學

        第二十一條學生因戶口遷移和家庭住址變化須變更就讀學校的應辦理轉學。

        第二十二條外地學生因戶口遷入本市需要轉學者,須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戶口簿、房屋產權證或房產部門開具的房屋租賃合同、轉學證明、學籍檔案等到區市縣教育局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三條市內四區之間學生因家庭住址變動需要轉學者,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變動后的戶口簿、房證到原校申請,填寫《市內轉學聯系表》聯系接收學校,并由學生原所在地教育局批準和接收學校所在地教育局同意后,原校方可開具轉學證明。學生轉出時,原校必須開出包括回執在內的轉學證書,接受學校學生入學后,立即將轉學回執寄回原校,原校接到回執后將學籍卡返給轉入學校。

        第二十四條學校不得無故拒收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凡學生因家庭住址變遷需轉學并且轉學所需手續健全的,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轉學。接收學校因各種原因(外語語種、辦學條件限制等)不能接收正常轉入的學生,應注明原因,由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調劑解決。

        第二十五條各學校不得擅自接收沒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就讀。

        第二十六條在辦理轉學手續期間,學生仍在原校就讀。如因原校提前開具轉學證明而造成學生失學,由原校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因特殊情況確需轉學的,原校應將其處分材料一并轉入新校。

        第二十八條市內四區原則上不為小學畢業年級下學期的學生和初中畢業年級的學生辦理四區內的轉學。

      未經作者授權許可謝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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